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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宁夏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宁政办发〔2016〕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宁党发〔2016〕9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实施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实现“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高、力争提前脱贫”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充分授权。以贫困县为主体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县级统筹工作机制和自治区、地级市支持保障机制。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2016年—2020年,自治区、地级市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省负总责,强化监督。自治区、地级市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和监督考核。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抓落实,权责匹配。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项目确定和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规划引领,资源整合。贫困县要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十三五”扶贫规划,结合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促进各项涉农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引导各类要素、各方资源向贫困村、贫困人口聚焦。
──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要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目标、脱贫成效紧密挂钩,针对制约贫困县摘帽的突出短板和主要制约因素,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等不同扶贫对象的特点与需求,科学决策,统筹安排,精确施策,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二、实施范围
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9个贫困县(区)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试点范围,从2016年实施。
三、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自治区级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农业执法与监管资金、自治区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林业生态造林补助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资金、林业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资金、大田粮食作物高效节水灌溉一次性滴灌带补贴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县级公益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中央安排地方债务中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各地级市可参照上述资金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自治区、地级市安排到9个贫困县(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四、整合方式
(一)明确整合权限。统筹资金的权力在县级。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确保各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贫困县可根据扶贫开发工作实际需要,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范围内,提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将本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主送自治区、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抄送自治区、地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地级市有关部门对整合后的相关资金用途应予以认可。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接国家相关部委,结合我区脱贫攻坚任务的需求,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要做好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并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牵头组织、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脱贫攻坚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
(三)重点倾斜支持。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自治区、市、县三级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脱贫攻坚的倾斜力度,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原则上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对9个贫困县(区)以外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地级市也要根据贫困人口的变化和脱贫攻坚的绩效评价情况,加大扶贫投入,确保同步脱贫。
(四)创新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贫困县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五)明确职责权限。县级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到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
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赋予贫困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资金使用
(一)资金投向。认真贯彻落实宁党发〔2016〕9号文件精神,以13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为平台,盯紧制约贫困县区域性整体脱贫、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的突出短板、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主导产业培育,强化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特惠金融扶贫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劳动力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等贫困人口素质提升工程。
(二)资金分配。按照自治区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综合采取因素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等方式,由自治区各部门将资金及时切块到县(区),增强县级安排项目的整体性和针对性。各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原则上应明确资金任务目标、使用方向、监管原则等,不得指定具体项目、建设地点等,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目标,县(区)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提前或跨年度完成。
(三)资金监督。坚持放管并重,激励与约束、指导与监督相结合。按照“谁整合、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贫困县资金整合使用主体责任,建立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自治区、地级市在下达资金时,不再“戴帽”,扩大贫困县深度统筹空间和项目资金安排自主权。各部门要改进过去项目审批和监管方式方法,加强指导服务和任务督办落实,加强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合规性和使用绩效的监管,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四)负面清单管理。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意见》(宁开发〔2016〕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统筹使用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资源打赢扶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贫困县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体责任,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资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与自治区和地级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统筹整合工作。
(二)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坚决杜绝借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探索完善涉农资金检查方式。贫困县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要深度参与涉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四)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贫困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各地级市也要加强对贫困县的考核、评价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