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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推动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坚持资源统筹,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工作目标。有效衔接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对全省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1.全面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予以帮扶。
 
2.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精神,提高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组织开展其他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救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3.认真落实分类施救政策。对有一定收入的农村低保家庭,据实核算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照人数足额补差;对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对充分享受低保政策,足额领取低保补助金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2016年,各地农村低保补差标准不得低于150元/月。
 
(二)做好对象衔接工作。完善贫困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核查机制,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认定。
 
1.规范认定程序。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认定低保和扶贫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规范收入核算。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教育、计划生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
 
3.规范申请范围。将靠父母和其他亲属供养并提出申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认真落实按户施保政策,以户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三)做好标准衔接工作。适应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上的衔接,做到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同步提高。
 
1.实行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2016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855元/年以上,2017至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2.及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2017至2020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根据当年国家扶贫标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等因素确定。各市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各市调整后的标准要及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建立社会救助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建立城市低保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自然调整机制。各地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做好管理衔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管理衔接,做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1.组织集中核查活动。2017至2020年,各县(市、区)每年3至5月组织开展一次核查活动,全面复核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对已经脱贫、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予以清退,县级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对接后调整建档立卡系统中低保人口数据。对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新返贫且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新返贫的农村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按政策给予救助。
 
2.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委会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
 
3.建立沟通机制。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形成脱贫攻坚合力。
 
(五)做好信息衔接工作。提高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信息化建设水平,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衔接,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提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能力。加快推广应用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2.定期交换数据。2017至2020年,每年3月底,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根据精准兜底脱贫工作需要,交换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上年度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信息数据。
 
3.及时更新和比对台账数据。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1次台账数据。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指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县(市、区)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部门职责、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四)完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要根据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新要求,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制定社会救助工作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省、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五)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规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使用,分项列支。自2016年起,各地全年补助资金执行数不得少于当年省级下达的省以上补助资金数。
 
(六)提高工作能力。各地要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制度,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政策执行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和扶贫开发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七)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各市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县(市、区)衔接工作落实情况。2017年1月底前,各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