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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8日
晋政办发〔2013〕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
 
山西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2013年要全面完成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为做好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保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该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级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开透明。所有清理核实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都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的政策进行化解。
审计锁定。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并锁定债权人后才能偿还。
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省级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化解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化解任务,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直接支付。偿付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或“一卡通”)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二、化债范围及工作目标
(一)化债范围及内容。
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范围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截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偿还的,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垫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及其附加以及乡统筹、村提留等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垫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乱收费等形成的债务。
国有农场(包括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小三场等)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的工作部署,在全面总结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全省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启动试点县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并于年底全面完成全省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产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有效机制。
三、主要政策
(一)关于“白条”等票据不规范债务问题。
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或其他不规范票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账簿没有原始记载,且公示有异议的,不予以确认。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视为可疑类债务,进行重点核查、审计。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票据和做假账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关于债务计算利息的问题。
对于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向乡村干部等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凡借款合同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凡借款合同利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转利”的原则,利息时间的计算应从借款发生日开始,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支付的利息应从利息总额或本金中扣除。债务责任主体要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取按规定计算的利息额,并由金融机构签章,作为债务利息举证材料。
(三)关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垫交税费的问题。
对于以个人或乡镇政府、村集体等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垫交税费的,经债权债务双方沟通协商,金融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开展债务重组或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等工作,乡村应根据债务重组或表外欠息减免协议等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四)关于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的问题。
在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解除垫交税费的债权人与欠交税费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债权人变更为县、乡政府,农户欠交税费继续挂账处理。
四、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采取以县为主、分级负担、各级安排筹集偿债资金的办法。各地在筹措化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
1.中央和省级奖补。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对我省进行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于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化解后支付。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支持。在中央和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要按当地垫交税费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加大对债务额大、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尽可能减少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确保圆满完成化解任务。
3.县级政府筹措。县级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市财政给予的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补助资金;二是通过盘活闲置资产筹集化债资金;三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化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资金;五是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结余资金;六是在本着债权人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减息降债、协商减债等办法,多策并举积极化解债务。
(二)偿债资金管理。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规范、合理、科学使用,各级安排和统筹的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的特设专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除偿还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在县级财政特设专户中支付用于非偿还垫交税费债务的资金。化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具体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9〕26号)执行。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印发《山西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召开全省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逐级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启动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同时,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地实施方案。
(二)清理核实。
1.乡村清查。各行政村要成立由村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清查工作。各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逐笔核查登记,并整理相关原始单据,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对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核。在此基础上,村清查小组汇总本村债务情况,连同相关单据统一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本级垫交税费的清查,要组织财政所、地税所、农经站等对债务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县级化债机构。
2.县级全面审计。县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地税、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可先对乡(镇)上报垫交税费债务进行全面的核实,要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严格审核,剔除不实债务。县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全省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工作要求,对上报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对应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债务,化债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审核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进行锁定。县级政府要对全县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市级协调、督促检查并汇总上报数据。市级政府要做好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认真做好本市债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4.省级审核确认。省级化债机构对各县的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审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债权人总数的40%。对查出虚报债务的县要给予处罚。省级审核之后对各县的债务数据予以确认。
5.及时上报下达债务数据。县级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要按照“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报债务项目情况表,及时将数据上报市级化债机构;市级化债机构对各县债务数据复审后进行汇总报省级化债机构;省级化债机构根据省审计厅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债务进行确认,并通过“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将本省确认的数据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时下达省级确认的数据到各市县。
(三)全面化解。
1.对确认的债务进行再公示。县级化债机构对省级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进行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停止化解。
2.直接支付化债销号。所有的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实行化债销号制度,化债机构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化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并依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村,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重要意义,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层层落实责任,省与各市签订责任状,各市也要与所属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得力。
为加强对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领导,我省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高建民任组长,副省长郭迎光任副组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成员为成员的省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化债领导组),全面负责全省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及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省审计厅厅长、省农业厅厅长、省监察厅厅长、省地税局局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组织协调全省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协作。
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由各级化债领导组统一领导,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政策业务指导及信息的上报和联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及时拨付化债补助资金;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进行审计;农业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债务的清理、核实和锁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加强监督及对违纪行为的查处;人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把握政策宣传口径,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化债工作平稳运行。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化债领导组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纠正。要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因不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化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将制止乡村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作为加强乡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制止发生新债的具体办法,探索制止新债的长效机制,防止乡村债务边化解边增加。要建立健全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责任追究制度,把举借新债作为对乡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新增债务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