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解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一、背景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按照《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对建档立卡农村大病患者进行核实核准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保障制度政策的紧密衔接,切实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的疾病痛苦及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如期实现健康扶贫工程的目标。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6部门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和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启动会议精神,在借鉴8省(区)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试点经验基础上,我委会同省扶贫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农村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三、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对我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及贫困残疾人(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中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按病种收付费,做好按病种收费、付费政策衔接,合理确定收费、付费标准,控制医疗费用总额;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医疗服务及保障水平扩大专项救治的人群及病种范围。要求各地建立救治台账,确定定点医院,制订诊疗方案,组织开展救治,加强质量控制。在国家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计生特困家庭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全部纳入,建立统一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各个病种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根据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适宜具体诊疗方案,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建立健全转诊、会诊、巡诊制度,完善质控指标,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同时,完善支付方式,实行单病种收付费,发挥政策保障合力,推行“一站式”结算。加强救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