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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发布部门:内蒙古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顺利完成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以旗县为主。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
 
(二)实事求是。清理化解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办事,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做到既不虚增也不遗漏。
 
(三)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债务。
 
(四)先化解后奖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主要应由盟市和旗县财政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在限期内完成化债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旗县倾斜,但不与各地上报的债务额挂钩。
 
(五)公平、公正和公开。清理化解债务要一视同仁、秉公办事、严格把关,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清理、认定和化解债务要做到阳光操作,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得到群众认可。
 
(六)控消并举。在逐步消化旧债的同时,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债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三、化解债务范围
 
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是: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缴税费债务以及自治区认定需统一清理化解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本次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种类是乡村垫缴税费债务。乡村垫缴税费债务是指乡村干部等个人,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农牧业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农牧民垫缴农牧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牧业税及其附加形成的债务,不包括垫缴其他税收、村提留、乡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乱收费等形成的债务。
 
四、工作目标和时间步骤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项突破、限时化解”的总体思路,在全面总结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明两年自治区统一清理化解乡村垫缴税费债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以后年度,自治区根据债务规模和资金安排等情况,每年统一选择1至2项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进行化解。
 
(二)时间步骤。清理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先清理、再认定,先化解、后奖补”的工作步骤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下旬-11月中旬)。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级安排部署工作,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和发动,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的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清理锁定阶段(2010年11月中旬-2011年3月底)。首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以会计账目和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所属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债权债务底数,将形成的乡村垫缴税费债务从债务总额中分离出来,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利息、审批人、经办人、债权人等逐笔登记。其次,各旗县在此基础上,组织审计、财政、综改、农牧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对乡村清理的结果进行逐笔审计,按照清理审计的结果统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台账》,经审计小组组长、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嘎查村主任和债权人签字确认后,剥离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并录入《国家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最后,由旗县审计局出具债务审计报告,旗县财政局、综改办共同组织完成统计汇总工作,撰写清查报告,经旗县综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经盟市综改办审核汇总并报自治区综改办(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3.化解和验收阶段(2011年4月初-12月底)。在审计确认、锁定上报、核查确认的基础上,旗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偿还顺序,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各地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将组织综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农牧业等部门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地清理化解乡村垫缴税费债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自治区对各盟市和旗县奖励和补助的依据。
 
五、资金筹集及奖补方式
 
(一)资金筹集。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化解债务的责任主体,也是化债资金的筹措主体。旗县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五是利用清收债权、划转债权债务、谈判减债等多种方式化解债务。各盟市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主动支持所属旗县的化解债务工作。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的过程中,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筹集安排偿债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牧民摊派增加农牧民负担。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二)奖补方式。自治区按照“先化解后奖补、债多不多补、债少不少补、早还不少补、晚还不多补”的原则,对各旗县的化债工作给予奖励和补助。综合考虑乡村人口、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个数、应缴农业税额、地方财力状况等与产生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直接相关的客观因素,确定对各旗县的化债补助资金,并适当向财政困难旗县倾斜,但不与各地实际发生和上报的债务额直接挂钩,并坚持“三个到旗县”。一是资金分配和拨付到旗县。自治区将补助资金直接测算、分配和拨付到旗县,让旗县早知底数,统筹安排。二是责任明确到旗县。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责任主体,要不等不靠,积极筹措化解债务资金,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债务认定和偿还权限下放到旗县。在统一执行自治区化解债务政策的前提下,具体债务的认定和偿还由旗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化解债务措施和办法,少花钱、多化债、早化债。
 
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综改办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对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一把手”是化解债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财政和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是相关责任人。各级综改办是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农牧业、银监、金融等部门是相关责任部门。综改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审核债权人资格、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偿债集中支付、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地方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并协助核实相关债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债务、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工作;苏木乡镇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等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各盟市、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解债务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规定、工作措施、资金来源,拟定分年度偿债规划等,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盟市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综改办审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资金不落实、步骤不具体、目标不明确的方案不予审批,同时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严格政策界限,摸清债务底数。妥善处理撤并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债务,对撤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已移交到所并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梳理和确认,按照“乡(村)并、债不并”的原则,分别清理核实登记,防止产生虚假债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对明确约定债务利率的,不应高于同期国家贷款利率,严禁息转本、息生息和高利贷。妥善处理“白条”和账外债务,对有双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可视为合法债务;对没有原始记载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的债务,视为虚假债务。
 
(四)剥离上收债务,减少化债环节。为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挤掉债务水分、减少化债资金支付环节,各地要将沉积在基层的债务逐笔分离出来,剥离和上划到旗县本级管理。在债务剥离上划阶段,要逐笔进行再确认和再核实,明确债权人和偿还债务金额。
 
各旗县要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锁定债务数额,并按照债务情况(形成时间、金额、凭证、利率)、债权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规范工作程序,积极稳妥推进。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乡村自查(债权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审计机构锁定、债务偿还销号的程序进行。要规范债务清理程序,在清理过程中实行债务审计锁定制度和公示制度。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债务进行逐笔审计认定,必须在相应的乡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锁定债务,剔除虚假债务和水分债务。要规范债务偿还程序,在偿债过程中实行偿债直接支付制度和偿债销号制度。各旗县要在财政部门设立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专户,对化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三专一封闭”管理模式,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将化债资金从专户中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对偿还的债务信息要逐笔登记,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债务化解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和广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合理把握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认识,争取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未列入当年清理化解计划的债务项目,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阐述国家逐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安排,消除债权人的疑虑,避免激化矛盾;对列入当年清理化解的债务项目,要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级的监督,做到阳光操作,取信于民,确保化债工作平稳运行。
 
(七)加强制度建设,遏制新增债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务的嘎查村,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乡财县管”和“村账乡管”工作,大力推行嘎查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债权债务资产管理台账,严明财经纪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严格落实中央制止新债“八不准”要求,从源头上遏制新的债务产生,引导苏木乡镇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建立群众信访查处、政策咨询答复制度,公布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做好政策解疑答惑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努力营造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产生新债特别是借新债偿还旧债,以及因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不遵守工作程序、执行政策走样而引发各种矛盾乃至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研究和指导,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避免矛盾激化和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