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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内蒙古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新机制平稳运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药物费用支出明显下降。
 
二、改革试点范围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共40个旗县(市、区)率先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上述旗县(市、区)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为试点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支持每个嘎查村建设一所标准化卫生室,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按农牧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7〕32号)。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人事劳动)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分流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确定药品最高限价,确定生产和配送企业条件。在采购过程中允许以盟市为单位进行再次议价。以盟市或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招标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任、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全部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管理。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服务的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00元。
 
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四、实施步骤 
 
各试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
 
(一)设置机构,定编设岗 
 
结合各地区实际,试点旗县(市、区)编制、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总编制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对在册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提前离岗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册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并视情况推荐聘用。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予以安置。
 
(四)明确任务,绩效考核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 
 
试点旗县(市、区)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六)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落实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试点过渡期间,盟市在自治区采购限价内,确定本盟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配送企业负责适时将自治区招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积极态度,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不怕碰硬、不回避矛盾,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调研,科学制定方案 
 
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综合改革总体安排,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周密实施方案,并力求有新的突破。要以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并为全面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监督机制,确保规范运行 
 
要切实加强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力求做到制度合理、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及时调整。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及各项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旗县(市、区)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3.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5.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6.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
 
        7.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8.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9.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旗县(市、区)名单
 
  呼和浩特市(9个):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
 
  包头市(9个):东河区、昆区、青山区、石拐区、白云矿区、九原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
 
  通辽市(8个):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
 
  鄂尔多斯市(8个):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
 
  乌海市(3个):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
 
  阿拉善盟(3个):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其服务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依据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制定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卫生院根据需要可继续保留,其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条件重新调整。旗县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和镇医院。中心卫生院开放病床一般不少于10张,一般卫生院可根据距城区的距离和需要分为有床型和无床型。每所中心卫生院至少要辐射2所以上一般卫生院。
 
自治区制定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分类标准,并组织开展中心卫生院评审认定工作,盟市组织开展一般卫生院评审认定工作,合理调整服务功能和布局,确定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苏木乡镇卫生院是为农牧民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并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的报告,负责对嘎查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和乡村医生培训等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能如下: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执行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服务。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及卫生监督工作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对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1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牧区适宜医疗(包括蒙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
 
2.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
 
3.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胸透、拍片,心电、超声检查等。
 
4.设病床的卫生院开展一般下腹部手术和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中心卫生院开展一般常见的上腹部手术、剖腹产手术、输血治疗。无病床的卫生院不允许开展临床手术。
 
5.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6.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7.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履行指导服务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负责嘎查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对嘎查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
 
3.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能。
 
三、改革任务
 
(一)实行全员聘用制
 
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1.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核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编制不得低于总编制数的85%。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人员竞岗聘用和分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执行。
 
(二)实行绩效工资制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苏木乡镇卫生院在旗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苏木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自治区增补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使用自治区增补药品的销售额,占每月总销售额比例≤30%。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苏木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完善投入补偿机制
 
苏木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苏木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本试点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其服务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盟市所在地的城市,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旗县(市、区)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较大的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员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机构性质和职能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进行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12.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包括蒙中医药)。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推行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3.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改革任务
 
(一)实行全员聘用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1.核定人员编制。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7〕32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蒙)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蒙)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人员竞岗聘用和分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执行。
 
(二)实施绩效工资制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自治区增补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允许使用增补药品的销售额,占每月药品销售额的比例≤3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
 
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政策性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本试点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和建设标准
 
严格嘎查村卫生室准入,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嘎查村卫生室。每个嘎查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生室,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其他可转为诊所,不享受政府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
 
嘎查村卫生室要有统一的标识,业务用房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查室、治疗室、药房,确保三室独立。室内外墙壁用白色涂料粉刷,地面铺瓷砖,院内建有卫生厕所。
 
嘎查村卫生室配备必备设备和药品。诊查室配备诊桌、诊椅、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压舌板、出诊箱、接种包、健康档案柜、电话等。治疗室配备无菌柜、无菌器械、紫外线灯管、污物桶、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操作台等。药房配备药品柜、至少有80种符合《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基本药物和5种以上的急救药品。
 
嘎查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乡村医生按每1000名农牧业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政府配备给嘎查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苏木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账管理。
 
二、工作任务
 
嘎查村卫生室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负责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农牧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牧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牧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包括蒙中医药)和国家基本药物、自治区增补药物,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和及时转诊、家庭康复指导。
 
(八)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补偿渠道
 
政府支持建设的嘎查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补助,并由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建设。
 
政府对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可按嘎查村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以外,自治区对人均财力水平较高地区按照所需资金30%、人均财力水平中等地区按照所需资金50%、人均财力水平较低地区按照所需资金7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再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到嘎查村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四、一体化管理
 
2011年底前,完成每个嘎查村政府支持的一所标准化卫生室建设任务,并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现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行政管理。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工作程序、规章制度、考评奖惩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统一人员管理。由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聘用嘎查村卫生室人员,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书,所有录(聘)用人员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辖区内统一调配使用,实行优胜劣汰。
 
(三)统一业务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嘎查村卫生室档案和乡村医技术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嘎查村卫生室统一处方笺、就诊登记、传染病登记;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各项管理职能职责。
 
(四)统一财务管理。嘎查村卫生室健全各类账、册、卡、簿,做到核算准确、手续齐全、票据统一、印章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并定期接受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检查。
 
(五)统一药品管理。嘎查村卫生室所有药品、耗材由苏木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药品价格,并进行公示。
 
嘎查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绩效考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政府支持的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抄报自治区、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定期组织抽样调查。
 
考核结果作为对嘎查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本试点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距。
 
(二)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牧区卫生医疗机构。
 
(三)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业务服务的质量、效率。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苏木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三、机构设置
 
(一)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至少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及卫生院规模,苏木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对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撤并的苏木乡镇原有的卫生院,首先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群众需求、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资源整合,确需保留的可以继续保留。
 
(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隶属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四)苏木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卫生院。苏木乡镇撤销后保留的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地域识别名+卫生院。
 
(五)除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嘎查村设立1个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四、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牧区的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牧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2.妇幼保健。农村牧区妇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3.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4.健康教育。设立健康咨询门诊,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计划生育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技术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手术服务和妇科病的普查、治疗。苏木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6.受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指定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农牧民患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群体预防、群体干预的建议,协助开展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疾病发生。
 
7.负责对嘎查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护人员的培训。
 
8.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一般卫生院职责外,还应协助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编制配备
 
(一)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农牧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人口十分稀少的边远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7名核定;农牧民户籍人口在1000人以上、7700人以下的,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可按8—10名核定。
 
(三)农牧民户籍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0人后的人口数不再按13‰的标准核定编制,每增加10000名人口增加5名编制。
 
(四)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为保证牧民享受同等医疗服务,牧区卫生院编制可按规定标准上浮15%—20%核定。
 
(五)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等职能的中心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编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核定。
 
(六)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按编制总额的85%左右掌握。
 
(七)苏木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副院长各1名,中心卫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长。
 
(八)由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六、机构编制管理
 
(一)苏木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管理办法。撤并苏木乡镇后继续保留的卫生院人员编制,要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对于户籍人口与实际常住人口数额相差较大的苏木乡镇,要本着方便群众、节约资源的原则,按实际人口测算核定编制。旗县(市、区)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苏木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调剂。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苏木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苏木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核定意见,报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时由盟市机构编制部门向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编办负责解释。
 
 
 
  附件6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内政发〔2009〕96号)要求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2.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坚持竞争上岗,确保聘用和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上述单位现有在册(在机构编制管理证注册,下同)的正式人员。2009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三支一扶”、“西部志愿服务”、“人才储备”等计划公开招募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册大专以上毕业生和由卫生行政部门聘用的在职非在册大专以上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三、实行人员聘用制
 
(一)岗位设置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确定的人员结构比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4号)要求,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
 
(二)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2009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三支一扶”、“西部志愿服务”、“人才储备”等计划公开招募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册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加定岗竞聘。
 
2.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对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凡不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不能参与竞聘;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岗位,可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三)组织实施
 
1.报批设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置方案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事(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盟市人事(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2.确定竞聘人员。旗县(市、区)卫生、人事(人事劳动)、机构编制部门对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
 
3.组织竞聘上岗。旗县(市、区)卫生、人事(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岗位竞聘的实施办法,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4.实行人员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解聘、续聘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
 
5.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实施,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分流安置未聘人员
 
(一)分流安置对象
 
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册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未聘非在册人员。
 
(二)分流安置措施
 
1.在册人员分流。
 
(1)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在本旗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提前离岗退养。下列人员如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用的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5年之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其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在正式退休前执行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退休后再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3)病退。下列人员经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满10年的;未聘用的工勤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工作满10年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职手续。
 
(4)分流人员。3年过渡期间,原单位如有空缺岗位,本人又符合岗位条件的可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70%发给,第二年按原基本工资的50%发给,从第三年起,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金,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与单位解除人事(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非在册人员分流。
 
2009年12月31日前医疗卫生机构自聘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享受下列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的年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况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推荐到嘎查村卫生室聘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盟市、旗县(市、区)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聘用和分流安置工作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抓总,人事(人事劳动)、编办、财政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做好竞聘和分流安置工作。
 
(二)落实相关待遇及实施步骤。旗县级人事(人事劳动)、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表》,经苏木乡镇卫生院初审,旗县(市、区)卫生、人事(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的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合理安排,及时兑现。
 
(三)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关系移交等事宜。
 
(四)严肃组织纪律。在改革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在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背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宣传改革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维护社会稳定。聘用和分流安置工作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引导,精心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聘用和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表附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表
 
  单位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专 业   学 历   毕业院校 
参加工作时间   现工作单位 
工作简历 
分流方式 
单位审核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人事(人事劳动)
 
  部门审核意见
 
备  注 
 
  
 
    附件7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方法,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1.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详见附表1)。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合理用药,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和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卫生信息收集、监测与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任务完成情况。
 
(3)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执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岗位设置与人员结构,财务制度与管理、经费开支与使用等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医疗设备使用,内部管理情况。
 
(7)群众满意度情况。
 
2.嘎查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详见附表2)。
 
主要考核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卫生信息收集、监测与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用药、药房规范化建设与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病床护理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与质量、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卫生信息收集、监测与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3)社区卫生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规章制度、双向转诊、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等内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和居民(或职工)满意度。
 
三、考核主体和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主体和考核程序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对辖区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中考核,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盟市相关部门备查。
 
对于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具备业务指导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组织进行集中考核。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旗县级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后报盟市相关部门。
 
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对辖区内各旗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复核数不少于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的5%;对社区卫生机构的复核数不少于旗县(市、区)社区卫生机构的10%。复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自治区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主体和考核程序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工资待遇挂钩。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人员考核。苏木乡镇卫生院组织对嘎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方法
 
1.查阅资料。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档案、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免疫规划考核结果、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医疗文书、工作制度和规范。
 
2.现场检查。查看其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和美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就医环境。
 
3.调查访谈。走访患者及辖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召开座谈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和医德医风进行量化评分。通过走访患者、辖区居民及本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评分原则。考核实行百分制、扣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考核得分比,得分比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得分除以80。
 
2.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补助水平。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水平。考核合格的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进行补助。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旗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的政府补助给予奖励,并对该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旗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旗县(市、区)最后一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其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作为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明确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缴经费,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3.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8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二、补偿渠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进行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行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诊疗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诊疗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嘎查村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嘎查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补助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8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以外,自治区对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30%、人均财力水平中等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50%、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按照所需资金7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分担比例参照内政发〔2010〕1号文件执行,人均财力水平较高、中等、较低分别是指人均财力10万元以上、55万元—10万元、55万元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后,人员工资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
 
(四)由于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后,医疗保险费的药品费用负担相应减轻,各地可在确保政府原定医改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用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办法。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基金原支付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偿的具体规模和比例。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四、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等保障制度调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影响医疗卫生收入的因素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核定。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具体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的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因素核定。(3)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核定。
 
五、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进行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六、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服务人口人均补助标准确定,除中央补助外,总体上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具体分配时按盟市、旗县(市、区)财力情况区别对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自治区予以专项补助。
 
(三)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同时,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9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药物。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一体化的嘎查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可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四条 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其销售额不应超过同范围药品销售总额的30%。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有关规范,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
 
第六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以及上年度自治区集中采购情况,结合自治区实际和临床用药需求,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集中采购;中药饮片、蒙药暂不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 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集中采购情况,确定全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限价,其中包含配送费用。试点盟市在自治区确定的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限价内,确定本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试点盟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采购,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负责与配送企业进行结算并支付货款。各旗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工作要做好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现行采购方式的衔接工作。
 
第四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程序
 
第八条 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分列),定期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统一通过自治区药械网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九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汇总报送和药品分发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条 配送企业依据自治区药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的旗县(市、区)采购订单,到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领取配送明细表,同时在网络平台上确认配送,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依据配送企业反馈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入库明细进行汇总,在自治区药械网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办理入库。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依据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出具的采购入库证明,在药品入库后的6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在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前,暂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款结算,并与现行基本药物采购结算方式有效衔接。
 
第五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基本药物,由入围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供应保障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生产企业对每个入围药品品规,必须在每个盟市选择1—3个药品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直接配送,不允许配送企业二次选择配送。仓储设施位于申报配送区域的配送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遴选遵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体办法、标准和程序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要在网上购选药品后,从生产企业选定的负责本盟市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签订纸质合同建立配送关系,通过自治区药械网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申报备案,确立配送关系。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配送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不论配送地点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配送企业均应按要求保证配送。
 
(三)按通用合同范本与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四)按照挂网药品的产品信息、产品质量标准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药品。
 
(五)药品的配送要保证急救药品6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六)配送企业必须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货和结算。
 
(七)药品配送全过程(所有环节包括订单处理、发货处理、退货确认等)必须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定期汇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审核无误后在自治区药械网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进行及时采购。
 
(二)及时向配送企业提供配送明细单。
 
(三)依据配送企业反馈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库明细进行汇总后,在自治区药械网集中采购平台上及时办理入库,并为国库集中支付货款提供入库证明材料。
 
(四)严格监督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及义务。
 
(一)根据临床需要,按时向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编报采购计划。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验收、储存、使用药品。
 
(三)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接收配送企业配送的符合条件的药品,并向配送企业提供入库手续证明。
 
(四)按实际采购情况,及时将药品销售款送交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第六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措施,对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盟市卫生局和旗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所属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及相关能力的审核,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基本药物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