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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6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几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农民出行条件大为改善,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不完善、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未完全落实和养护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特制订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乡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监督乡、村两级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
 
(二)乡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落实养护责任部门和人员,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级组织做好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制订年度预算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负责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市级交通部门负责会同辖区内县级政府审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审核、汇总、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预算计划。
 
 县级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以及养护市场、养护质量等情况,提供管理养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村两级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由省级汽车养路费和其他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养护工程资金的省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级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县、乡级财政补助和其他资金组成,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级交通部门要将上一年的市本级汽车养路费超收分成的一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为对所辖县(市、区)的补助。村级组织要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县、乡两级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以及相应的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的标准。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标准。村级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筹措和落实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市级政府要对实行半级财政的区进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县级财政现行安排实际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经费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得降低。宁波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宁波市自行承担。
 
 以上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补助安排标准和总额,仅作为各县(市、区)的补助安排分配数。各县(市、区)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三)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增加的人员的日常管理经费由省级汽车养路费专项安排,乡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在日常养护经费中安排。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财政部门另行商定,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省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照纳入国家统计的农村公路里程数和省核定的养护工程补助标准,每年由省按实计划安排,所需资金由省转移支付至县级。县级政府根据省计划安排的补助资金和本地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当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交通部门制订,市级交通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部门。县级交通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户,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的作业方式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原则上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专项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生产企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管理养护。村级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养护、个人(农户)分段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政府根据养护质量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村级组织在村道养护生产中,应充分应用一事一议的方法搞好资金筹措,培养村民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精神,保证村道养护管理质量。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
 
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及其交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级政府、村级组织要协助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乡级政府要落实相应人员,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基本需要。具体方案由省交通厅会同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提出。
 
(二)各级公路征稽机构要大力加强养路费征收对于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大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车辆外挂和逃缴、漏缴养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依法征收和稽查管理的新举措,为农村公路养护筹集更多的资金。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备案。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动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支持公路养护场站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三)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公路文明创建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