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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6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
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之间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二、科学制订义务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已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须向社会公示,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后,于2013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三、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订、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
 四、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制订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各地要通过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有效政策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中心学校要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课程,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五、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学生需要寄宿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标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要科学管理学生作息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健康成长的校园活动,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
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解决;公共交通公司或专业运输公司不能覆盖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当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严令禁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逐步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地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和省定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制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六、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督促指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