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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在美好乡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美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坚持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科学编制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注重与相关专业规划有效衔接。按照因地制宜、集中投入、分批实施的思路,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防止盲目推进。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生态优先,彰显特色。适应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保持田园风貌,突出地域和乡村特色,实现土地整治与生态建设和谐统一。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完成2000个村庄、3150万亩土地整治任务,其中,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3000万亩、整治农村居民点100万亩、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区40万亩、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10万亩。
到2020年,完成3500个村庄、5000万亩土地整治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安徽省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规划》。各市、县要依据有关上位规划,2013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级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专项规划。
(二)加强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资金审计等制度,吸收包括农民群众在内的社会力量全程参与项目监管。建立耕作层剥离储备再利用机制,剥离的耕作层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标准化管理和房屋建设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验收标准,对整治后的耕地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大投入力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市、县政府免缴的报批费用,应当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市、县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及其他相关支出。市、县政府要整合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叠加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社会资本投入者可通过优先租赁、作价出资等形式取得整治后的农用地使用权。
(四)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征收农民土地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依法依规征地。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错开农时,影响农民耕种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首先满足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所得纯收益应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将建设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的土地整治项目,交由项目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五)推进制度创新。探索建立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点、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安置点建设用地先使用后复垦制度,对符合村庄规划但无建设用地指标的,允许向省政府申请借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项目区内使用。整治后经依法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明晰产权、农民自愿和权属调整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宅基地。在村庄整治中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让出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对超出法定标准多占宅基地的,由使用权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县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是实施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进建设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监督机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月报制度,通报各地项目进展情况。要严格奖惩,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损害农民权益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和有关项目资金;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市、县,要给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奖励,并适当增加有关项目经费。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整治对建设美好乡村、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增效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确保推进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