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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桂政发〔2017〕5号)

发布部门:广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2日

 为加强我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我区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基础上,依法划定了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现通告如下: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指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涉及我区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为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为资源县、全州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兴安县、灌阳县5个县;我区划定4个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别为柳江上游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桂贺江中上游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桂中大瑶山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桂西南十万大山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共涉及三江侗族自治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灵川县、阳朔县、永福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蒙山县、昭平县、宁明县、龙州县、上思县16个县。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要采取保护管理、局部治理、生态补偿及能源替代等措施,保护林草植被,强化生产建设活动和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封育保护,促进自然修复,全面预防水土流失。

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指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涉及我区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滇黔桂岩溶石漠化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田林县、乐业县、凌云县、天峨县、南丹县、凤山县、东兰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13个县(区);我区划定5个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别为桂西北岩溶石漠化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桂中低山丘陵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桂西南丘陵台地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桂南沿海丘陵台地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桂东山地丘陵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共涉及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马山县、柳州市柳江区、来宾市兴宾区、象州县、武宣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南宁市邕宁区、横县、钦州市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合浦县、桂平市、兴业县、北流市、陆川县、岑溪市、容县、贺州市八步区、苍梧县、藤县、梧州市龙圩区25个县(市、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统一规划、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结合区域特点,科学制定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林草措施、工程措施以及农业保护性耕作措施,维护和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

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我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桂政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