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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维得,为因乏用,将自己名下陆地壹块,凭中出卖与内侄婿田法廷名下为业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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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润贵,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一股,凭中出当与冯发华名下耕种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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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廷贵,为因父亲亡故,无银费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一股,凭中出当与堂伯石维阁名下耕种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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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维芳,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陆地壹股,凭中出当与石秉福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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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兴贤,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贰厢,凭中出当胞弟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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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老三、汪小狗,为因父亲亡故,缺少使用,将列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坟底下陆地一并在内,凭中出当与汪田氏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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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为新,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壹块,凭中出当与族中堂叔石秉富名下耕种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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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兴国,为因缺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贰块,出当与众族中汪起云、汪起有、汪起贵、汪起宋名下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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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荣昌,为因乏用,将本己水田壹块,凭中出当与石治奎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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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奎先,为因军粮累及,无洋应缴,将自己买明之水田壹块,凭中出当与胡张氏名下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