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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炳金、邹炳纲、侄汝藩阖族等,为因移业作祭,将叔祖遗留陆地壹股,当凭出与马开成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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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陈氏,同子保臣,为因移业置业无处出办,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干田壹块,凭中出卖与族叔田庆昌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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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维经,为因移业置业,无处出办,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贰块,凭中出卖与田庆昌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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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箫氏,为因丈夫亡故,无银使用,将自己买明陆地壹团,凭中出卖与马开成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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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应宽,为因移业置业,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块,凭中出卖与胞伯子明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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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谨斋,为因移置,将自己置明陆地壹股,凭中出卖与杨春和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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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宗法,为因空乏,无银应用,将祖父遗留分授陆地壹股,凭中出卖与堂叔石秉千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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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冯氏,为因空乏,手中无银应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菜陆地壹团,凭中出卖与凌成高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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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顾氏,同子明法,为因移业就业,将自己买明陆地壹块,凭中出卖与石维阁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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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有法,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壹股,情愿出卖与石秉蓉名下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