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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事关国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大局。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确定戒严管制时间和区域
2023年春季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4月1日至5月31日。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戒严管制期限。戒严管制区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戒严管制期限和区域要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压实防灭火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划定责任区,签定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确保各项责任措施落到“最后一米”、最小单元。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林草部门要紧密衔接防救责任链条,做好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全程参与火灾扑救。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指导火灾防控工作,统筹各方力量,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做好应对大火巨灾的事前准备和事中处置。公安机关要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开展宣传、排查、巡护及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三、加强火灾防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关键重要问题挂牌督办。加强重点部位林下可燃物清理,积极推动引导零散坟墓迁移和集中管理,及时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工作。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以及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按标准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与蒙古国、俄罗斯有关方面的联防联络,强化毗邻地区单位间的联防联控,做好境外火防范堵截和境内交界地段防灭火工作。戒严管制期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戒严管制区域野外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及其他非生产用火。
(二)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审批制度,确因特殊原因需野外生产生活及农事用火的,须经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设置“防火码”,严格管制进入戒严管制区域的人员车辆,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时要采取加装“防火帽”防范机车跑火、封闭拉煤车厢防止煤渣掉落自燃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强化应急处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高火险天气及时滚动发布警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各级防灭火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火情信息“归口报告”“有火必报”和重要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瞒报、迟报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监测火情,完善应急预案,优化队伍布局,加强综合保障,对突发火情迅速出击,高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扑救火灾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树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权威,统一指挥,科学扑救。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走专业指挥、专业化灭火之路,坚决避免让群众直接上火线,禁止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加扑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严格督导问责
加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2023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