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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张氏,同子兴贵、兴有,为因空乏使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地基壹段,凭中出卖与胞叔汪起宋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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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起春,为因缺少使用,将祖遗留分授名下地基壹间、大天井空地壹押,情愿出卖与胞兄起宋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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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昌,为因生活困难,将祖父遗留之左正房壹间,及厕所壹个,凭中出卖与汪仲才名下居住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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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氏,孙男仲昌,为因需用,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正房壹间,寸木拳石,小昌壹个,门窗户壁、房园瓦片壹并在内,凭中出卖与汪仲才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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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焕奎,为因乏用,将自己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房屋一间,凭中出卖与族兄冯云山名下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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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仲和,为因被害,无银应用,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正房间半、堂屋半间,一概通顶天井,右边东司一个,当凭证出卖与冯发荣名下管业住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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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美堂,为因需用,将本己之地基壹堂,凭中出卖与冯发云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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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川、石玉先、石仲华、石云昌、石金华、石锦昌等,为因追荐祖先道场法事一供无洋应用,叔侄商妥,将四叔祖考石维锦所遗之正房三间、厢房二间,下连地基、房后园子、墙院周围天井,寸木拳石一并在内,经凭中出卖与石以昌、石和武二人名下管业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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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华清,为因乏用,愿本己置名下房子地基墙垣,寸木拳石一并在内,当凭证出卖石廷李名下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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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则书,为因乏用,将本己之地基,正房壹间,凭中出卖与汪王会名下。